(五)组织或推荐参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六)为会员和相关专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肓和培训服务;
(七)举办照明技术领城的成果展览展示会,促进技术成果商品 化、产业化;
(八)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霱提前或廷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以通信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无异议,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惰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各下列条件:
(一)熱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照明技术领城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本学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可作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副理事长单位中提名1人担任常务副理事长,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利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过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揶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